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申請漁船次年度作業許可者,應檢具第六條規定之文件,依下列程序及期
限辦理:
一、經營者為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
    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鮪魚公會登記,由鮪魚公
    會依作業組別彙整後,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二、經營者非為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
    請。
三、我國籍運搬船之經營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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