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清除新城雞病使用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疫苗應僅供健康雞隻免疫用,各場必須依據家禽保健中心或其他防疫單
  位所測得之血清抗體力價及其建議,訂定免疫計畫,並確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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