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評鑑結果依評鑑分數分為下列四等級: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
  四、丙等:未達七十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公告及刊登各該直轄市、縣(
  市)政府公報或網站,並通知受評鑑之寵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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