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講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講習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
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或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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