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與擔保品所有權人及金融機構簽訂承受契約後,擔保品所有權人 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將擔保品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金融機構。 二、將其對第三人之求償權移轉予金融機構。 三、協助金融機構取得代位求償權。 前項承受契約簽訂後,如有產生屬於擔保品之權益,應由金融機構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