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性工會理、監事缺額補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法公布前全國性各工會之章程,應提經其理、監事暨所屬下級工會會員
代表會議通過修訂之,並函送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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