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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指派就業服務人員提供諮詢)
主管機關於協商委員會成立後,應指派就業服務人員協助勞資雙方,提供 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之相關諮詢。 雇主不得拒絕前項就業服務人員進駐,並應排定時間供勞工接受就業服務 人員個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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