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團體推薦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原推薦團體依第六條規定,將推薦名單
報送本部,由本部遴聘之;非團體推薦之專家學者委員出缺時,由本部另
行遴聘之。但委員所遺任期不滿三個月時,得不予補聘。
政府機關代表出缺或異動時,各該機關應改派代表,由本部補聘之。
前二項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