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於伐木作業區,應採取下列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監督:
  一、凡接近作業地區、道路、住所之危險性枝條或枯立木,易受吹倒或阻絆作業之樹枝,
      於正式作業前由具經驗之伐木勞工伐除之。
  二、於伐木作業區各出入口,設置警戒標示及嚴禁煙火標示。
  三、凡有危及公路或鐵路交通之伐木作業,在採取適當安全措施後,始得進行作業。
  四、伐木作業有危及鋼索等裝備時,該作業應在鋼索等設備開始設置前完成。
  五、伐木作業時,使非作業人員遠離伐木場所。
  六、凡在高壓電及其他有電力線存在之區域,非在適當監督人員監視下或已採有特殊措施
      足以避免危險時,不得從事伐木有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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