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裝卸作業場所及陸上通道,其接近開
口邊緣、斷裂處、穿越轉角、便橋或船渠走道等具有危險部分,應設置高
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穩固欄柵或適當強度之繩柵,並設置明顯警告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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