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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裝卸作業場所及陸上通道,其接近開 口邊緣、斷裂處、穿越轉角、便橋或船渠走道等具有危險部分,應設置高 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穩固欄柵或適當強度之繩柵,並設置明顯警告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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