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所稱第一種保護物係指左列建築物:
  一、學校:包括大學、專科、中學、小學、幼稚園及補習班等。
  二、具有十個病床以上設備之診所、醫院。
  三、可容納三百人以上之公共場所,如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餐
      廳、餐館、圖書館、體育館、寺廟等。
  四、兒童福利、養老院及身體殘障之復健援助設施且可容納二十人以上
      者。
  五、名勝古蹟、博物館、歷史文物館等。
  六、每日平均二萬人以上出入之車站。
  七、百貨公司、市場、公共浴場、旅館及其他容納眾多之建築物且其使
      用土地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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