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04日

條文關聯

  雇主申請僱用獎助津貼,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
  出申請:
  一、僱用獎助申請書及僱用獎助名冊。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或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影本。
  三、政府或政府機關委託從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構、團體所開具之推介
      卡。
  四、勞工保險卡影本。
  五、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而減少僱用外國人,另應檢附已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放棄聘僱外國人之配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函影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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