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條文關聯

認證機關(構)辦理認證業務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組成審查小組:由認證機關(構)聘請不具利害關係之專業機關(構
    )、團體、專家、學者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
二、初審: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
三、召開書面審查會議:由認證機關(構)召集審查小組審查。
四、辦理實地評鑑:由認證機關(構)召集審查小組前往申請認證單位進
    行實地評鑑。
五、召開評鑑結果審議會議:由認證機關(構)召集審查小組針對評鑑結
    果進行審議。
六、公告及通知認證結果。
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單位,檢附文件不完備者,認證機關(構)
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認證機關(構)辦理第一項實地評鑑,必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舉行模擬測
驗。
〔立法理由〕
一、考量申請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之單位應備文件相對繁複,實務上,
    部分申請認證單位所送資料未臻完備,需補正項目繁多,又所送補正
    資料常有遺漏情形(如應補正資料共八項,申請認證單位所送補正資
    料僅四項等情形),致認證機關(構)辦理審查作業時程明顯增加,
    影響認證審查作業之行政效能,故為提升認證審查整體行政效能,爰
    修正第二項規定,明定認證機關(構),駁回申請之要件。
二、第二項所稱屆期未補正之型態包括僅補正部分文件(如:通知限期補
    正四項文件,僅補正其中一項文件);或全部未予補正,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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