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5日

條文關聯

  再生利用業者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
      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檢具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辦
      理變更。
  二、其他申請登記文件內容變更時,應於變更前依本辦法申請登記之規
      定辦理。
  因辦理前項之變更,致主管機關不同時,再生利用業者應向原登記之主
  管機關申請,由原登記之主管機關受理後轉請變更後之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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