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地區巡防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
中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局員額內派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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