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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資金運用與投資)
存保公司之資金,除備供經常費用開支,及依本條例規定履行保險責任、 提供財務協助、成立過渡銀行及辦理墊付等用途外,應投資於政府債券、 存放中央銀行或以經該公司董事會同意之方式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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