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存保公司之資金,除備供經常費用開支,及依本條例規定履行保險責任、
提供財務協助、成立過渡銀行及辦理墊付等用途外,應投資於政府債券、
存放中央銀行或以經該公司董事會同意之方式運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