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外國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淨值併計入該外國銀行在我國所有分行之淨
值,不得低於金管會所規定外國銀行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之三分之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