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公會之會員代表,由各會員指派代表組成。
信託業指派會員代表,以董(理)事或副理以上職務之主管人員為限。
〔立法理由〕
依信託業法第三條規定,兼營信託業務之機構除銀行外,亦包含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證券商,爰將「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
銀行」修正為「信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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