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票券金融公司應計算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資本適足率,另票券金融公司
  與其轉投資事業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七號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
  表者,並應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但已自自有資本扣除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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