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惠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採一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可認購額度總股數及得增
  購額度總股數於當次公股出售時一次認足。
  採分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依下列方式分次認購:
  一、事業轉為民營型態前各次公股出售時,分別依當次出售公股數與轉
      為民營型態應出售總股數(以第一認釋出公股日實收股份總數之百
      分之五十一減去第一次釋出公股日民股數)之比率,計算可認購額
      度股數,於各次公股出售時認購;其計算公式如下:
                從業人員每當次出售公股數
      次可認購額=────────────×可認購額度總
                                            股數
                度股數轉為民營型態應出售總股數
      如當次出售公股數大於轉為民營型態應出售總股數時,適用第二款
      。
  二、事業達到轉為民營型態當次公股出售時,從業人員可認購額度總股
      數減去以往各次已認購股數後之餘額為當次可認購額度股數,併同
      得增購額度總股數,於當次公股出售時一次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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