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一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可認購額度總股數及得增
購額度總股數於當次公股出售時一次認足。
採分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依下列方式分次認購:
一、事業轉為民營型態前各次公股出售時,分別依當次出售公股數與轉
為民營型態應出售總股數(以第一認釋出公股日實收股份總數之百
分之五十一減去第一次釋出公股日民股數)之比率,計算可認購額
度股數,於各次公股出售時認購;其計算公式如下:
從業人員每當次出售公股數
次可認購額=────────────×可認購額度總
股數
度股數轉為民營型態應出售總股數
如當次出售公股數大於轉為民營型態應出售總股數時,適用第二款
。
二、事業達到轉為民營型態當次公股出售時,從業人員可認購額度總股
數減去以往各次已認購股數後之餘額為當次可認購額度股數,併同
得增購額度總股數,於當次公股出售時一次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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