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電子支付機構對使用者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使用者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
    政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使用者、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非個
    人使用者之高階管理人員或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非個人使用者實質受
    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如是,應
    依第四條第十款規定辦理。
二、電子支付機構就第四條第一款第一目之確認方式,應對於使用者於建
    立業務關係時自行填寫之姓名欄位,進行輸入資料之系統檢核,如有
    符號、數字、連續三疊字或特殊關鍵字等,應進一步採取身分確認檢
    核措施,以防止使用者使用假名。
三、使用者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比
    對與篩檢邏輯、檢核作業之執行程序,以及檢視標準,並將其書面化
    。
四、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四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
    存。
本檢核機制應予測試,且依據測試結果確認是否仍能妥適反映風險並適時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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