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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期貨商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如下: 一、期貨經紀商:新臺幣二億元。 二、期貨自營商:新臺幣四億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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