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期貨商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如下:
一、期貨經紀商:新臺幣二億元。
二、期貨自營商:新臺幣四億元。
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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