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任人受理委任人申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應請委任人填寫全權委託期
貨交易申請書(範本如附件一、二)及委任人資料表(範本如附件三、四
),並請委任人於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任人為自然人者,應持身分證明文件辦理並簽名或蓋章。
二、委任人委由代理人代辦申請手續者,由代理人持委任人與該代理人之
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代為辦理。
三、委任人為法人或其他機構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委任人出具之授權書
、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委任人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任人
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申請辦理。
前項各款身分及登記證明文件,受任人應留存影本,並加蓋「經核確由本
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且與原本無誤」字樣戳記,與委託書或授權書正本
併存。
如委任人之申請,應先經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簽訂期貨交易全
權委任契約前,檢附該核准函。
共同委任人為法人者,共同委任人並應檢附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
係企業關係之證明文件,以及由全體共同委任人出具符合上開條件之聲明
書。
委任人以其經管之信託財產全權委託受任人管理者,應按委託交易資產別
,依第一項規定填具相關資料並加列足資表彰其為信託財產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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