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基準價,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七款契約之單式買
賣申報,以選擇權評價模型並參酌下列條件訂定之:
一、標的價格,包括同標的且同到期日之期貨基準價、現貨標的價格、指
    數成分股除息影響點數及國內外相關商品價格。
二、波動度,包括以選擇權買賣報價價格與數量等交易資訊決定之波動度
    、相關期貨交易契約波動度或標的價格波動度。
三、利率,包括臺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臺灣短期票券報價利率指標或
    臺灣銀行新臺幣基準利率。
四、履約價格。
五、距到期時間。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