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契約交易時間如下:
一、一般交易時段: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日之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
    時四十五分,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之交易時間為上午八時四十五
    分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二、盤後交易時段: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日之下午三時至次日上午五時。
前項交易時間,本公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臺灣證券交易所若於本契約開盤前因故宣布暫停交易或有其他因素影響本
契約交易之進行時,本契約得暫停交易;若臺灣證券交易所於本契約交易
時間內宣布暫停交易,則本契約之交易仍繼續進行。但必要時,本公司仍
得依當時狀況宣布暫停交易,並於次一營業日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臺灣證券交易所更改交易時間,或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交易之進行,或
應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建議,本公司得於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交易時間。
〔立法理由〕
配合小型金融期貨新增盤後交易時段,爰修訂第八條第一項交易時間之規
定,分別訂定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之開、收盤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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