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捐助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條文關聯

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自下列人員產生,並由金管會聘免之:
一、金管會代表三人。
二、交通部代表二人;公共運輸及監理司司長為當然董事。
三、產物保險業代表一人。
四、金管會指定專家學者二人。
五、本基金總經理。
本基金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
董事應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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