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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費用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因土地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 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 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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