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會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委員互推一人召集會議並為主席。 審查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經其請求,應 列入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