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明定聘僱人員工作時間、加班、上下班簽到(退)等差勤管理 事項,比照編制內職員辦理;必要時亦得視業務需要另定規定,俾適 度保留管理彈性。 二、第二項明定聘僱人員因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者扣除報酬,比照 編制內職員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