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入學進修,指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公務人員自行申請至
  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攻讀與業務有關之學位。
  本法所稱選修學分,指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公務人員自行申請至
  國內外政府立案之專科以上學校修習與業務有關之學科。
  本法所稱專題研究,指由各機關(構)學校選送或公務人員自行申請至
  國內外機關或政府立案之機構、學校從事與業務有關之研究或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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