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現金給付爭議審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審議案件經會議所為審議結果之決議,應由會議主席作成報告,送由公
  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轉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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