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0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施行前已參加退休公務人員及其配偶疾病保險者,改參加本保險
  。尚未參加本保險之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得於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
  內參加本保險。
  已參加退休人員保險者,得於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自行選擇依照原退
  休人員保險辦法繼續加保,或領取原應請領之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後
  ,改參加本保險。
  本辦法施行後之退休公教人員,不得適用原退休人員保險辦法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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