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施行前已參加退休公務人員及其配偶疾病保險者,改參加本保險 。尚未參加本保險之退休公教人員及其眷屬,得於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 內參加本保險。 已參加退休人員保險者,得於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自行選擇依照原退 休人員保險辦法繼續加保,或領取原應請領之公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後 ,改參加本保險。 本辦法施行後之退休公教人員,不得適用原退休人員保險辦法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