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條文關聯

業務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基金管理法規及行政規則之擬議及解釋事項。
    (二)基金年度收支之規劃事項。
    (三)基金委託收支業務之特約事項。
    (四)基金委託收支機構之管理及績效考核事項。
    (五)基金管理業務研究發展事項。
    (六)基金提撥費率及其幅度之建議事項。
    (七)軍職人員基金法令執行及疑義處理事項。
    (八)軍職人員之基金費用收繳、欠費處理及資料管理事項。
    (九)軍職人員各類退撫給與之核算及資料管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本組綜合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
    (一)公務、政務人員基金法令執行及疑義處理事項。
    (二)公務、政務人員之基金費用收繳、欠費處理及資料管理事項。
    (三)公務、政務人員各類退撫給與之核算及資料管理事項。
    (四)調整待遇變更繳納基金費用之資料處理及通知事項。
    (五)本會與金融機構代收代付帳戶業務及關貿網路傳輸資料處理及
          查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組綜合業務事項。
三、第三科:
    (一)教育人員基金法令執行及疑義處理事項。
    (二)教育人員之基金費用收繳、欠費處理及資料管理事項。
    (三)教育人員各類退撫給與之核算及資料管理事項。
    (四)本會與金融機構代收代付帳戶業務及關貿網路傳輸資料處理及
          查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組綜合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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