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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所定離職時不合請領退職酬勞金者,申請發還原繳 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其利息計算至離 職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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