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99.11.22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優惠存款契約之期限定為一年及二年。期滿得辦理續存。
  退休人員應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親自持國民身分證、原留印鑑及存
  摺,辦理續存手續。但無法親自辦理者,除赴大陸地區者外,亦得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退休人員在臺灣地區者,得檢附下列證件,委託親友代為辦理:
    (一)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二)退休人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並應列印記事。
    (三)退休人員親自簽名之委託書。
  二、退休人員在海外地區者(含港澳地區),得檢附下列證件,委託親
      友代為辦理,或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一)委託親友辦理:
          1.受託人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2.退休人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並應列印記事。
          3.退休人員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
            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之授權委託書。
    (二)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1.退休人員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並應列印記事。
          2.退休人員最近三個月內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
            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出具之授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
            優惠存款續存手續之授權書。
  退休人員與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約定如有溢領優惠存款利息情事,同意由
  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逕自其優惠存款帳戶扣抵溢領金額者,得申請辦理自
  動續存。但退休人員有下列原因時,應予暫停辦理自動續存,俟原因消
  滅後再恢復:
  一、優惠存款辦理質借期間。
  二、退休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時出境者。
  退休人員未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辦理續存手續者,其儲存之金額應改
  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期滿日起二年內補辦續存手續者,溯自期滿日改按優惠存款利率
      計息。
  二、逾期滿日二年始補辦續存手續者,自完成續存手續之日起,按優惠
      存款利率計息。
  三、退休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後,未及辦理續存手續即亡故者,其
      優惠存款利息計至期滿日為止。
  退休人員於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前亡故者,自其亡故之次日起,終止優
  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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