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
死亡,應於執行職務、公差期間或於辦公場所執行公務期間,因突發性疾
病發作,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猝發疾病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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