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登記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0月01日

條文關聯

  依本規則應登記而不辦理登記者,各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處理。
  經登記之資料,如發現或經人告發有假冒或偽造、變造,經查明屬實者
  ,除註銷其登記外,各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按其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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