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規則應登記而不辦理登記者,各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處理。 經登記之資料,如發現或經人告發有假冒或偽造、變造,經查明屬實者 ,除註銷其登記外,各主管機關應查明責任,按其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