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撥付補助款之主管機關,對於所撥補助款之運用,應負責審核,並於年
  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審核及處理結果,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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