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申請獎勵補貼或其他優惠案件,委員會
應就下列事項綜合審議之:
一、申請人之財務穩健度。
二、申請人之未來發展性。
三、投資計畫之可行性。
四、投資計畫之創意、特色或發展潛力。
五、對臺北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
六、申請獎勵項目與內容之合理性。
依本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補助案件,委員會應就下列事項綜合審議之
:
一、申請人之創新研發能力。
二、研發計畫之創新性。
三、研發計畫之可行性。
四、研發計畫之預期效益。
五、對臺北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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