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條文關聯

提供公用房地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管理機關,得依執行機關前一年度
使用回饋金收入決算數百分之五十編列預算,作為推廣節能減碳、再生能
源教育宣導、汰換節能設備、公有財產修繕或其他經管理機關認為符合落
實綠能公舍目的之必要使用。
管理機關對前項預算額度有特殊需求者,得專案簽報本府核定後,最高編
列使用回饋金收入決算數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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