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民間動物收容處所查核及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動保處辦理收容處所之查核時,收容處所之專任人員應在場協助。
動保處辦理收容處所之評鑑時,收容處所之負責人及專任人員應在場協助
。
對於動保處之查核及評鑑,收容處所不得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