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學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要,分設下列各組辦事:教學組
、註冊組、設備組、學生活動組、生活輔導組、體育組、衛生組、文書組
、事務組、出納組、輔導組、資料組、服務推廣組、特殊教育組、資訊組
及實驗研究組,但分組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四十八班以下十二組。
二、四十九班以上十五組。
前項所訂組別及組數,如因業務特殊需要,得在不增加總體人事費預算及
總員額之原則下,報市政府核定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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