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職業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校得視學校規模大小及校務發展需要,分設下列各組辦事:教學組、註
冊組、設備組、特殊教育組、實驗研究組、資訊組、資訊教學組、資訊安
全組、服務推廣組、學生活動組、生活輔導組、體育組、衛生組、實習輔
導組、建教合作組、文書組、事務組及出納組;設有附屬作業組織之學校
,另經教育局核可者,得設經營組,但分組數不得超過下列基準:
一、四十八班以下設十四組。
二、四十九班以上設十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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