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學生及幼童交通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交通車載送學生及幼童不得超過該車輛核定之載運人數,並應依核定之載
運人數設置座位;學童上下車應選擇安全地點為之。
幼童專用車不得載送未滿二歲幼兒及七歲以上學童,行進時不得令幼童站
立,並應有專人隨車妥善照顧。
幼童專用車臨時故障或發生其他行車事故致二小時內無法行駛者,應即向
教育局或社會局報備載運幼童替代方案;其餘交通車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其相關程序由教育局會同社會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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