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車載送學生及幼童不得超過該車輛核定之載運人數,並應依核定之載 運人數設置座位;學童上下車應選擇安全地點為之。 幼童專用車不得載送未滿二歲幼兒及七歲以上學童,行進時不得令幼童站 立,並應有專人隨車妥善照顧。 幼童專用車臨時故障或發生其他行車事故致二小時內無法行駛者,應即向 教育局或社會局報備載運幼童替代方案;其餘交通車應依規定辦理通報, 其相關程序由教育局會同社會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