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條文關聯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規定資格者,申請人應
於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書經由幼兒園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幼兒園應將申請書、經申請人蓋章之清冊及幼兒園金融機構帳戶影本等相
關資料,彙送教育局。
教育局應於申請截止日後四十五日內,完成審核及撥款程序。
幼兒園應於教育局撥付補助款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採預先抵繳者,得
免轉撥款項;未預先抵繳者,幼兒園應於教育局撥付補助款後,立即轉撥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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