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條文關聯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幼兒園班級教保服務事務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及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一人至三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四、罷免班級代表。
五、其他有關幼兒園園務事項。
前項第三款班級代表之推選,得以書面或其他方式為之;第四款班級代表
之罷免應以書面為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