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一、雜費、學生寄宿費及學習輔導費:
(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
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還。
二、家長會費、教科用書書籍費與冷氣使用及維護費:不予退還。
三、學生團體保險費: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
保險條例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班費:依臺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
補充規定辦理。
五、交通車費:依所賸餘之月數比例退還。
六、其他代收代辦費:依收取費用之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處理。
學校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轉入學生之收費,比照第一項退費規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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