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指定學校應就第三條所定事項擬訂實驗規範,於實驗教育計畫預定辦理 實驗教育之該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報教育局核轉教育部核定。 前項實驗規範,應載明不適用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特殊教育法 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