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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巿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各級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 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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