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得視民眾學習需求,於同一行政區設立分校或教學點。設立分校
者,應報教育局核准;設立教學點者,應報教育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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