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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社區大學得視民眾學習需求,於同一行政區設立分校或教學點。設立分校 者,應報教育局核准;設立教學點者,應報教育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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